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清新县科学技术协会(简称清新县科协)是清新县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清新县委员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科学技术事业的助手,是促进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二条
清新县科协的宗旨:团结和组织全县科学技术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县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我县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呼声和意见书,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科学技术工作者和科学技术团体服务;参与清新县科学技术政策、法规的制定,参与清淅县地方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和民主监督;加强与国内外民间科学技术组织的广泛联系,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
第三条
清新县科协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按照章程和民产办会的原则,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
清新县科协由全县性学会、协会、研究会和镇科协及厂矿科协组成。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地方组织,业务上受省、市科学技术协会指导。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科技进步。
第六条
普及科技知识,捍卫科学尊严,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推广科学技术,开展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
第七条
组织科技工作者参与清新县科技政策、法规制定和清新县地方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开展决策论证,提出建议,进行科技咨询服务,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等任务。
第九条
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十条
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倡导科技工作者树立高尚的科学精神、科学道德,表彰奖励优秀科技工作者,举荐人才。
第十一条
开展国内外民间科技交流,发展民国内外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第十二条
兴建办好科学技术活动阵地,举办符合清新县科协宗旨的公益事业。
第十三条
做好所属团体的组织和业务指导工作。
第三章 全县领导机构
第十四条
清新县科协全县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由全县委员会决定召开。其代表由县级学会、镇科协和厂矿科协及有关方面民主协商、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
全县代表大会的任务是:
一、决定清新县科协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全县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制定和修改清新县科协章程;
三、选举产生全县委员会;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全县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县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全县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全县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
三、审议清新县科协年度工作报告;
四、决定授予名誉职务和荣誉称号;
五、批准全县委员会委员的变更或增补;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全县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行使全县委员会的职权,领导全县科协工作。常务委员会聘任秘书长一人。人选由主席提名,经常委会通过。秘书长协助主席、副主席完成常委会工作。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置若干工作委员会和专门委员,协助审议需经常务委员会审定的有关事项,并对有关业务工作进行协调,提出建议。
第四章 全县性学会、协会、研究会
第十九条
清新县科协所属全县性学会、协会、研究会(统称县级学会),是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其相关科学的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具有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横向联系特点的学术性或科普性群众团体。
第二十条
加入清新县科协的团体的基本条件:
一、依法登记的县级学会;
二、承认清新县科协章程;
三、有学术带头人和拥有相当数量的会员;
四、不与清新县科协所属学会重复;
五、能独立开展学术交流、科学技术普及等活动;
六、有健全的办事机构和固定的经费来源。
第二十一条
凡承认本章程并符合章程第二十条规定的学会向清新县科协提出申请,经常务委员会批准,即为清新县科协的组成部分,接受清新县科协领导,执行清新县科协决议,承担清新县科协委托的任务,选举代表参加清新县科协全县代表大会,接受对口的上级学会的业务指导。
县级学会申请退出清新县科协,须经清新县科协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二条
县级学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二至三年举行一次,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学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修改会章,选举新的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县级学会办事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政上接受学会挂靠单位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级学会凡违反国家法律,对社会造成危害,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由清新县科协常务委员会决定,给予警告、限期整顿、除名等处罚。
第五章 镇科学技术协会
第二十五条
镇科学技术协会由同级学会和村科普组织组成,是镇党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清新县科协的组成部分,业务上受清新县科协指导。
第二十六条
镇科协代表大会每二至三年举行一次,决定本地区科协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本地区科协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制定、修改科协章程,选举科协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镇科协执行县科协的决议,推选代表参加上级科协代表大会。
第二十八条
镇学会接受镇科协领导,业务上受对口的上级学会指导。
第二十九条
镇科协负责联系指导农村专业技术研究会(协会)、科普团体和科技示范户,做好科学技术推广工作,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六章 厂矿科协
第三十条
厂矿科协是县科协的基层组织,业务上受县科协指导。
第三十一条
凡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企业、事业单位,科技人员要求又具备开展工作的条件(人员、经费、场所),可建立厂矿科协。
第三十二条
厂矿科协的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每二至三年举行一次。讨论决定厂矿科协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厂矿科协委员会工作报告,讨论有关决定和倡议,选举厂矿科协委员会,制定和修改厂矿科协章程。
第三十三条
厂矿科协应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组成办事机构,在委员会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
第七章 工作人员
第三十四条
县科协机关对其工作人员参照《国家公务员暂?刑趵方泄芾怼?
第三十五条
县科协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对其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参照挂靠单位及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六条
县科协所属事业单位对其工作人员按国家对事业单位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七条
各级科协工作人员应认真遵守和贯彻科协章程,热爱科协的事业,树立为科技工作者服务的思想,具有一定政策水平和较广的专业知识,较强的组织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
第三十八条
科协及其所属学会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和教育,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思想和业务素质,关心要作人员的政治和生活等方面待遇,以各种表彰、奖励和推荐优秀干部。
第八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三十九条
经费来源:一、财政拨款;二、资助;三、捐赠;四、会费;五、技术咨询服务费;六、其他收入。
第四十条
建立学术交流、科普、青少年科技活动和奖励等项基金。
第四十一条
经费收支要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
第四十二条
各级科协及所属学会的经费,资产以及国家和地方、单位拨给科学技术协会及所属学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及学会所属企业、事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清新县科学技术协会会址设在清新县人民政府大院内。
第四十四条
清新县科协全县委员会根据本章程制定县级学会组织通则,学会和厂矿科协可根据本章程和县级学会组织通则制定章程。
第四十五条
科协可根据本章程制定镇科协章程。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清新县科协全县代表大会通过施行。本章程解释权属清新县科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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